江西省国际标准舞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西省国际标准舞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文化厅。本协会是2014年5月26日经江西省文化厅批准成立,在江西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全省性国际标准舞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国标舞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团体会员。为加强协会建设,更好的在我省开展国际标准舞文化艺术活动,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国际标准舞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江西省国际标准舞协会章程》,江西省国际标准舞协会实行会员制。通过实行会员制,建立协会的组织网络,增强协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团结全省国际标准舞工作者及爱好者,广泛的发展协会会员,维护协会会员的权益,积极开展国际标准舞文化艺术活动,努力促进国际标准舞水平的提高和发展。
第二章 会员分类
第三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各类会员都享有相应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 凡为我省国际标准舞文化艺术活动的发展做出贡献的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经协会批准,可授予江西省国际标准舞协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三章 团体会员
第五条 凡承认并遵守江西省国际标准舞协会章程的各市区县国际标准舞协会(学会、委员会),各行业系统的国际标准舞组织,各大中专院校国际标准舞院系(科、专业)、各级国际标准舞教学培训机构,均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交纳会费后,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团体会员必须备有以下材料:
(1)团体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
(2)当地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交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八条 享有团体会员的权利,履行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按规定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有申诉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团体会员可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执行本会的章程、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积极参与并支持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九条 团体会员每年度注册一次,须按规定时间缴纳年度会费。
第四章 个人会员
第十条 凡承认和遵守江西省国际标准舞协会章程,热爱国际标准舞文化艺术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加入江西省国际标准舞协会,经批准成为江西省国际标准舞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
(1)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交纳个人会费。
第十二条 享有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按规定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有申诉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团体会员可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执行本会的章程、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积极参与并支持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每年度注册,须按规定时间交纳个人会费。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四条 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于每年 10月1日至12月31 日交纳下年度的会费;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在提出申请的同时交纳当年度会费,如不能批准将如数退还。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会费和个人会员的会费直接交江西省国际标准舞协会或直接汇入协会账户。团体会员会费300元/年;个人会员会费100元/年。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汇通支行
户 名:江西省国际标准舞协会
账 号:14318101040050430
联 系 人:詹文俊(江西省国际标准舞协会副秘书长)
联系电话:18679031215 QQ:865273419
第十六条 会费的使用
(1)协会事业性经费开支;
(2)组织举办各类国际标准舞比赛、培训、交流等活动的补贴;
(3)参加国际、全国性比赛、培训和考察等活动的补贴;
(4)奖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协会可向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收取一定数额的业务培训和比赛报名费。
第六章 会员资格的暂时停止、取消
第十八条 会员资格的暂时停止:
(一)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协会批准,其会员资格暂时停止:
1、不按时交纳会费;
2、违反协会章程;
3、在一定时期内未组织和开展任何比赛和活动;
4、长时间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比赛和活动。
(二)个人会员资格的暂时停止:
1、不按时交纳会费;
2、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会员资格暂时停止期间,其权利也同时停止。
(四)暂停会员资格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对以上情况予以更正, 并向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会员资格可予以恢复。
第十九条 会员资格的取消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会员资格将被取消:
1、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3、暂停会员资格超过三年而没有申请恢复的。
(二)会员资格被取消后,其应有的协会的权利也同时取消。
第七章 会员退会
第二十条 退会
(1)协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和自由;
(2)团体会员入会自愿,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协会,在解决完财务问题后,退会方可成立;
(3)个人会员提出退会要求即可退会;
(4)会员退会后其享有的协会会员的权利同时丧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江西省国际标准舞协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生效。